3.31日中保协就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(征求意见稿)》向行业开展征求意见工作。随着医学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革新,更新迭代已然是趋势,时隔13年重疾定义重修,也拉开了序幕。
那么,此次重疾的修订内容有哪些升级的地方?对我们今后购买保险又有什么影响呢?
一、重疾定义重修主要变化
1.增加病种数量:25种重疾+3种新增病种
定义更明确的3种疾病没有变化,增加了新的说明。
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——永久不可逆;
严重克罗恩病——瘘管形成;
严重溃疡性结肠炎——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;
在之前25种重疾的标准定义基础上,新增3种疾病定义。
2.新增轻症疾病定义限定赔付比例
而《新定义》首次引入3种高发轻症:
对于首次引入的3种高发轻症,轻度恶性肿瘤、较轻急性心肌梗死、轻度脑中风后遗症;也限定了赔付比例20%。虽然只对这3种疾病限制,但重疾险中轻症一直都是统一赔付标准,如果这3种赔付20%,其他轻症赔付更高的比例,也是对产品设计提出了新的挑战。
3.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
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,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。
这次的修订稿中则将甲状腺癌进行了TNM分期:
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按照轻度恶性肿瘤赔付,也就是只能赔付重疾保额的20%;
分期比Ⅰ期严重的按照重疾保额赔付。
所以,这样看来甲状腺的理赔门槛提高了。
4.原位癌或不在赔付范围内
因为原位癌的治疗简单,费用低,在《新定义》中,原位癌既不是重疾,也不是轻症。
对于现在的产品,原位癌一般按轻症赔付,这样规定以后可能无法赔付了。
5.明确疾病定义和修改周期
新的《使用规范》明确规定:每5年进行一次疾病定义的评估工作,视结果开展修订。前面也说过这是时隔13年之后,对重疾定义进行重修,这条规定的加入,使疾病定义也紧跟医学发展的步伐,对行业发展也是很有利的。
二、高发重疾,理赔更严格还是更宽松了?
新定义对于疾病理赔标准也有变化,对于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,有3种变得更为严格了,8种疾病更为宽松了,其中14种疾病的定义调整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。
恶性肿瘤一直以来都是高发疾病,占据重疾理赔的70%以上。
修订之后,恶性肿瘤的名称变为了严重恶性肿瘤,属于肿瘤形态学编码3、6、9(恶性肿瘤)范畴的才属于恶性肿瘤。
这就相当于把恶性肿瘤给进一步细分了。而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(良性肿瘤)、1(动态未定性肿瘤)、2(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)的则不在赔付范围内。
修订的疾病定义,都在原来理赔标准不变的基础上,增加了额外可以理赔的情况。让人高兴的也是这些疾病理赔更为宽松了。
三、新规下来前,要不要抓紧投保?
重疾定义重修整个看下来,既有利也有弊。
如心血管疾病的理赔,会更符合临床情况,而最高发的癌症理赔则相应收紧,轻症赔付比例会大幅下降,但是如果保障降低,价格可能会跟随下降。
我们无法提前预测将来可能预见哪些疾病,两版相比也各有优势,如果从疾病保障方面考虑可以现在入手旧版;如果从价格方面考虑可以考虑重新定义修改后的重疾产品。
《新定义》有明文规定,在新规实施前购买的保单,还是按原条款来理赔。目前,《新定义》还在征求意见中,最终的版本和实施的时间还没有定下来。
综上看来已经投保的话,未来的更新不会影响消费者已投保的保险合同的合法权益,而对于未配置的客户,建议可以买一部分销售中的重疾产品,未来可以再增加一些新规下的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