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12月30日,县合管办印发了《阜宁县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》,详细制定了年新农合补偿的标准及有关规定。我院及时在职工会上进行传达,并制作了宣传版面、横幅等在卫生院及各村卫生室进行宣传。
根据《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》和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年新农合运行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补偿标准
1.普通门诊补偿
限镇、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,补偿比例55%,日补偿封顶线分别为45元、15元/人。一般诊疗费10元,新农合补偿8元。年度封顶线元/人(含一般诊疗费)。
2.特殊病种门诊补偿
(1)恶性肿瘤(含恶性组织、血液系统疾病)放化疗、肾功能衰竭透析、器官移植治疗的门诊费用,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予以补偿。
(2)糖尿病、高血压病Ⅲ期、精神病、肝硬化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、慢性活动性肝炎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帕金森氏病、苯丙酮尿症、慢性肾脏疾病、癫痫病、慢性溃疡性结肠炎、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、银屑病、类风湿病、重症肌无力、强直性脊柱炎、冠心病、肺心病、结核病、痛风患者,在县内镇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(医院)、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,医院医疗证明,可报医药费分别按70%、60%、50%的比例补偿(限针对该病专用的药品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),设起付线元,年补偿封顶线0元。
(3)参合人员在县内县、镇级定点医疗机构,县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且年度门诊医药费用超过元的(县内卫生院必须是达普通门诊补偿封顶线后的票据),医院医疗证明,可报医药费用县内按60%、县外按50%比例补偿,设起付线元,年补偿封顶线0元。
(4)除恶性肿瘤、肾功能衰竭透析、器官移植患者外,3日医院不超过元,医院不超过元,医院不超过元,医院3日内门诊治疗费、手术费累计分别不超过元,草药方剂3日内不超过元,超出限额部分不予结报。检查费按规定结报。
3.住院补偿
(1)起付线:县内镇级、县级(医院)、县外市内、市外省内、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、、、、1元。
(2)补偿比例:参合居民在县内镇级、县级(医院)、县外市内、市外省内、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,属于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分别按87%、72%、60%、55%、50%比例补偿。县外就诊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,属于补偿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45%比例补偿。县内医疗机构邀请上级专家开展疑难手术的,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。
二、年度补偿封顶线
25万元
三、四、略
五、相关规定
1.家庭成员未按规定全员参加年度新农合的,其他参合人员按每少一人可报费用降低10个百分点补偿。
2.年出生的新生儿,出生之日起20天内全额缴纳参合经费的(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),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参合人员同等待遇补偿。超过20天全额缴纳参合经费的,自缴费30日后产生的当年度符合报销的医药费纳入补偿范围。
3.参合居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且无第三方责任人的,住院医药费用及后续医药费用全年按0元限额补偿;低于0元的,按实际计算结果补偿。对于≤7周岁的儿童和≥70周岁的老年人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以及溺水、摄入异物、烧伤、烫伤、生产性农药中毒、食物中毒等情形,医院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。意外伤害补偿前,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公示程序。
4.打工人员在打工所在地住院发生的费用,凭有效的打工证明和居住证明,按办理转诊手续的相应比例补偿;符合特殊病种范围的门诊费用,按相应比例和规定补偿。参合时办理异地登记备案的常年异地居住人员,在居住地发生的医药费用,由户籍所在地村(居)委会出具证明,凭本人居住地居住证或子女(父母)居住地房产证,参照打工人员相关规定结报。
5.参合居民临时去县外而突发疾病需急诊、抢救的,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治疗,并在就医之日起15医院急诊证明、户籍所在地村(居)委会证明到县合管办登记备案。其补偿待遇按办理转诊手续规定执行。
6.确因病情需要去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,医院医院(精神病人由县三院)出具转院证明,经县合管办审核备案后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。
7.单项材料费元以上的,国产按70%、中外合资按60%、进口按50%作为可报费用,医院的相应补偿标准补偿;单次检查费用超过元的项目,按70%打折后再予以补偿。
8.参合人员县内发生的唐氏筛查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费用按50%比例补偿。
9.年度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线1.4万元,封顶线15万元。参合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、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以及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医药费用,符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按30%比例补偿。
10.签约对象在签约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医药费,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;签约对象中的高血压、糖尿病患者,经逐级转诊至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针对性医药费用,凭签约服务协议、个性包缴费发票等,医院住院标准补偿。
11、参合人员补偿享受时间为参合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,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次年2月底前结报完毕。
本方案未及事宜,仍按我县此前相关规定执行。